Category:普惠金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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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
监管层除了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与《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方案》中给出的差异化考核方案外,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中,强化小微信贷政策引导,把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建立小微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财政部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设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等指标,反映商业银行服务普惠金融服务情况。
货币政策
存款准备金
人民银行2014年即开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实施定向降准政策。自2018年开始,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部署对原有定向降准政策的拓展和优化,凡前一年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或增量占比达到1.5%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档基础上下调0.5个百分点;前一年上述贷款余额或增量占比达到10%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可按累进原则在第一档基础上再下调1个百分点。
自2019年起,将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考核标准由“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调整为“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这有利于扩大普惠金融定向降准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受益。
2021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21〕307号),要求参加考核金融机构统一执行最优惠档存款准备金率,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大型商业银行执行10%的存款准备金率,股份制商业银行、跨省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8%的存款准备金率,非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执行6.5%的存款准备金率,仅在本省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今后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不再执行。
中央银行再贷款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0〕93号),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投向为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再贴现办理对象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票面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票据)。
2023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 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分别增加额度400亿元、1200亿元、400亿元,调增后额度分别为8000亿元、17600亿元、7400亿元。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余额2.6万亿元,创历史新高。
科技创新再贷款
2022年4月,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再贷款额度为2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两次,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共21家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科技企业贷款本金60%提供资金支持。
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关键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参与组建创新基地平台企业以及国家级科技园区内企业。具体支持的科技企业分别按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标准认定,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国家科技创新创业数据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渠道向金融机构推送。
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
2022年4月,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浙江、江苏、河南、河北、江西等五个省份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额度为400亿元,引导7家全国性大型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向普惠养老机构提供优惠贷款,额度为400亿元,利率为1.75%,期限1年,可展期两次。
定向中期借贷便利
201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argeted 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TMLF),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大、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定向中期借贷便利资金可使用三年,操作利率比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优惠15个基点。
财税政策
小微企业贷款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与《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融资担保相关财税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另有“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但直接受益对象不包括大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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