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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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定义】

  • 贷款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 借款人: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 贷款: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  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发放和使用原则】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借贷活动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十条

  •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

第十五条;贷款的贴息

第十六条: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借款人条件

第十八条:借款人权利

第十九条:借款人义务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

第二十八条:贷款审批

第二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十二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