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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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原则: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七)互联网支付
- 定义: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 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
-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 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
-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 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
-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
-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
- 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
-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 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 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
- 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
- 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
- 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
-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
-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