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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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二、非财务信息提示

三、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 (二)小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修改意见

一、顺应金融科技手段创新、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允许通过视频留痕、“数字人”等技术手段实现双人调查的要求,同时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充分、信息获取完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实地调查的要求。

涉及条款:

  • 第五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 第十四条 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
  •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评价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 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结合小微企业财务信息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取消对财务报表编制的硬性要求,采用“关注重要财务指标”等表述。

涉及条款:

  •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可重新编制客户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 附录——一、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四) 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三、结合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化运作趋势,在相关线上记录完备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对书面报告的要求。

涉及条款:

  •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 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第三十三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