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三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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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日期 文本 参阅 备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1号 20240202 链接 通稿答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2号 20240202 链接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3号 20240202 链接


一、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于2月2日正式发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变化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在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等投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指出,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此外,相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仅在附件中提出“对小企业融资……可……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新修订的《流贷办法》进一步在正文中明确提出“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并适时对方法进行评估及调整。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其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从而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上限调整至1000万元(原先是500万元),与流动资金贷款保持一致。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

```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其中,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三个办法”中的“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文本,也包括相关数据电文。

```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具体而言,固贷不超过10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流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个贷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此外,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值得重点关注的是,“三个办法”维持了对贷款资金流向的高度关注,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同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三、影响

从2020年5月开始,监管部门即针对“三个办法”修订多次征求我行意见。在信用管理部牵头下,我部反馈了多条建议,包括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运作方式、调整贷款调查要求、优化贷款支付与资金用途监测要求、引入除营运资金以外的贷款资金需求测算依据等方面。从此次修订的结果来看,针对我们较为关注的环节,在以下方面分别存在监管要求的放松、进一步明确或维持。

```一是在流贷现场调查、流贷营运资金测算、固贷自主支付上限三方面存在放松。流贷现场调查方面,```如前所述,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流贷营运资金测算方面,```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固贷自主支付上限方面,```将上限调增至1000万元。

```二是在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两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要求。贷款期限方面,```相较“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修订后的“三个办法”对贷款期限给出了明确要求,即固贷一般不超过10年;流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个贷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还款方式方面,```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经贷款人评估认为确需降低还本频率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三是初步判断,在财务状况调查、贷审分离岗位制约、资金用途监测三方面维持了较严的监管要求。财务状况调查方面,```《流贷办法》基本与修订前的暂行办法保持一致,要求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贷后管理中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并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贷审分离岗位制约方面,```《流贷办法》保持了暂行办法中的表述不变,要求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并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贷款资金用途方面,```《流贷办法》修订提出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同时,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此外,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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