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小微企业信贷财务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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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定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附录:一、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四) 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小微企业信贷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

第十一条 银行授信调查应注重现场实地考察,不单纯依赖小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资料,不单纯依附担保。

银行应注重收集小企业的非财务信息,包括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家庭收支状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水平、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

银行可根据调查和所收集信息情况,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个人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小企业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七)不得免责情形

3.在授信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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