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小微企业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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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原始政策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 (一)依法合规经营;
  •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条件放松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

三、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此基础上,各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各机构应就落实监管政策、创新贷款还款方式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于2015年9月末前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61号)

(八)优化续贷业务办理流程

对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支持商业银行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按照续贷相关监管政策要求,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商业银行应就办理续贷业务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商业银行可在落实小微企业续贷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

监管考核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三、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一)常规指标3.1小微企业续贷

3.1.1续贷机制及产品

1.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现有产品实现续贷业务功能的,得满分。 2.未实现的,得0分。

3.1.2续贷业务增长

1.当年小微企业续贷累放金额占当年小微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比重较上年度持平或上升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但当年小微企业续贷累放金额不低于上年度金额的,得50%分。 3.第1、2项均未实现的,得0分。

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1号)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信用卡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类业务确定其风险分类。

银保监工作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要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分类,配套改进信贷管理系统。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六、积极落实续贷政策,改进贷款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制定内部配套制度文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并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七、加大续贷支持力度,改进贷款支付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五)加强政策宣讲和经验交流。各银保监局要适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政策宣讲,特别是绩效考核倾斜、尽职免责和续贷制度。

(一)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积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适度降低授信门槛、简化授信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范围,在授信额度、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对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惠。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提质”是指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努力提高信用贷款和续贷业务占比。

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要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要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

人民银行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银发〔2021〕176号)

(九)提高融资便利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用款便利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

(十五)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配套机制。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高效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续贷中心、首贷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

运用续贷、年审制等方式,丰富中长期贷款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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