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信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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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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