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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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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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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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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 ||
− |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 | + |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 |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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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 第二十七条 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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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银行授信调查应注重现场实地考察,不单纯依赖小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资料,不单纯依附担保。 | 第十一条 银行授信调查应注重现场实地考察,不单纯依赖小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资料,不单纯依附担保。 | ||
− | ==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 | + | ===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 |
第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 第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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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 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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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地调查 === | === 实地调查 === |
Revision as of 11:56, 7 September 2023
Contents
制度条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第二十一条 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抵押(出质)人以及押品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证书的真实性、押品变现能力、押品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以及抵押(出质)人的担保意愿、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等。
第二十七条 押品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原则上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银行授信调查应注重现场实地考察,不单纯依赖小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资料,不单纯依附担保。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第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 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对银监会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
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主题梳理
实地调查
(一)《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五条规定,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三)《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双人调查
(一)《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规定,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要严格执行与借款人面谈制度,坚持双人调查和通过借款人所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包括各项权证在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评估借款人贷款真实意愿、偿付能力和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
(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要求,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
面谈面签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要求,严格借款人的资格审查,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的购房意愿、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切实落实面签制度,借款合同应当面核验借款人身份证明后由借款人当场签字,如果借款人委托他人代签的,签字人必须出具委托人委托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商业银行不得委托中介或房地产商代为办理。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要求,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
(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规定: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坚持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保证贷款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客户自愿选择,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五)《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规定,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
(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4号)规定,个人贷款发放,担保落实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和共有产权人到银行经办网点当面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银行经办网点于面签后4个工作日发放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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