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小微企业金融考核

From DacofiloCodex
Jump to: navigation, search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

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

进一步研究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

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并由主要负责人推动层层落实。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

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分支机构,可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降低或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适度提高代偿比例。

(七)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对小微业务条线存款、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首贷户等指标权重。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与分支机构考核挂钩,作为薪酬激励、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合理增加专项激励工资、营销费用补贴、业务创新奖励等配套供给,鼓励开展小微客户拓展和产品创新。做好考核目标分解落实,确保各项保障激励政策及时兑现,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积极性。

(八)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其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与财政奖补等挂钩。继续开展区域融资环境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地方融资环境持续优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银发〔2021〕176号)

(五)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普惠小微贷款的考核比重。强化差异化考核,对服务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中予以倾斜,并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服务小微企业工作不力的,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并督促整改。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

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做实专业化服务机制,在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可适当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和上年度评价结果,进一步深化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明确执行流程,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向。

继续实施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考核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进一步发挥评价的“诊断仪”和“指挥棒”作用,聚焦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评价与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监管手段的有效结合,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

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突出同向发力。

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探索将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考核评价情况与政府评优奖励等挂钩的机制,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

要不折不扣落实“普惠金融类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占比10%以上”的政策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在内部考核中明确区分不良贷款容忍度与贷款质量管理目标,准确向基层传达政策导向。

通过相关激励优惠政策获得的红利,要在内部考核机制中向小微企业业务条线、基层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传导,激发展业积极性。

(二十)用好监管评价“指挥棒”,实施分类考核督导。继续实施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考核方式。各级监管部门要用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的“指挥棒”,以评价为载体,做好监管政策宣讲辅导和政策后评估,对辖内银行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体检”。结合监管评价结果,督促相关银行查漏补缺,锻造长板,补齐短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2019年完成“两增”(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股份制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申请在考核中还原计算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报送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一并提交申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普惠金融有关监管、货币、财税倾斜政策获得的优惠,要在内部定价和考核机制中体现,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小微企业。

各级监管部门开展2020年度有关监管评价和评级时,要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的情况,在相关指标中体现差异化导向。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

(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以下简称“大中型商业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差异化考核:(1)5家大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2)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3)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不良核销还原考核申请。符合不良贷款核销还原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报送2019年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大中型商业银行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性法人机构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三)买入转让信贷资产额度纳入“两增”考核范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相关规定,当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转出方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时,转入方应将转入的信贷资产进一步细分,将其中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填入1104系统S71报表中的相应科目(历史数据不追溯调整),纳入“两增”考核范畴。

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以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监管考核指标为前提,但应就本行资金头寸情况做充分说明。

(一)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小微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上述货币财税支持以及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增量奖励等相关激励政策产生的红利,要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和内部绩效考核中有相应体现。

(二)抓实信贷计划序时进度考核。各银保监局要按月监测、按季通报辖内地方性法人机构和大中型商业银行分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序时进度情况,尽量减少月度、季度间的数据波动。对执行计划进度明显落后的机构,要及时加大监管提示、督导和通报力度,确保全年足额完成信贷计划。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08号)

自2018年起,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差异化考核:(1)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已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7〕25号)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和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城乡居民为定位的邮储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加强对尽职免责调查、评议、认定等相关工作的文档管理,将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列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进一步强化内部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提高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

对近年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两增”目标时,可将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试点、核销等方式盘活、处置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进行还原计算。

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银监会和银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强化分类督导,对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形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各银监局负责督导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同时督促辖内大中型银行一级分行按月向属地银监局报送监管考核口径下信贷计划执行进度,并按季实施考核。

This category currently contains no pages or media.